一、婚前房產婚后辦證賣房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關于婚前房屋在婚后出售時需否得到另一方簽名之情由,須視該房產是否屬夫妻雙方共有財產而定,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銷售行為需得另一方簽署同意書;反之,若非夫妻共有時,無需征得對方的書面同意即可進行交易。
另外,需特別強調的是,婚前購置的房產若是在婚后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姓名,可視為一方自愿將其作為贈與禮物送給另一方,從而使此房產成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前房產婚后還貸款離婚怎么分
關于在婚前購買房產并在婚后承擔還款義務時,出現離婚情況下房產分割的詳細規定如下:
首先,我們會建議當事人通過協商來解決這一問題,以便盡可能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若協議無果,則將依循法律程序對房產進行裁決分配。
具體來說,若有爭議且未能達成共識,我們將遵照法律規定,認定該房產產權屬于房產登記的那位人士所有,而其負擔的未償還貸款也被視為該人的個人負債。
至于剩余貸款部分的處理方式,只需由房屋登記者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補償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