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分割
青島調查事務所: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不一定可以分割,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但由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離婚時對于養老保險金不進行分割。
2.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3.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的,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如果由法院判決的,法院只能不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
農村房屋與商品房不同,有的有產權證,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
因此自建的農村房屋分割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房財產分割,具體怎么分,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無其它約定,該房屋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4、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5、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分居多長時間時間就能不能離婚
離婚與分居時間長短沒有必然的聯系。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1.如果雙方能不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協議離婚即使不分居也可以離婚。
2.如果雙方不能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仍需法院判決才能不能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